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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5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甯馨盧怡秀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5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芳香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複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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