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甯馨、盧怡秀、林韋岑
- 法定代理人謝仕榮
- 原告甲○○
-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5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芳香 林鴻駿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複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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