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56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雲
- 被告
- 三公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