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942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享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享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享鼎公司)於民國85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而與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並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之本票1 紙,雙方約定自上開訂約日起至86年12月28日止,享鼎公司在美金400,000 元額度內,得循環借款作為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之用,並應按月繳付利息,自原告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各筆借款到期日止,按原告通知利率支付,原告並得依照原告借入外匯資金成本加碼利率隨時調整;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照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2.95% 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另按遲延利息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另按遲延利息百分之20% 加付違約金。嗣享鼎公司先後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外信用狀,原告已為其分別墊款美金760,086 元、276, 510 元、239,737 元,詎享鼎公司僅償還附表編號2 部分墊款利息至87年1 月20日,至附表編號1 、3 部分墊款均未按期繳息,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尚餘本金1,276,333 美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丁○○、丙○○為附表所示墊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兩造進口遠期信用狀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進口結匯證實書、電腦連線查詢資料、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享鼎公司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墊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丁○○、丙○○為該等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進口遠期信用狀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編│ 未償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違 約 金││號│ (美 金) │ (民國) │ │ │├─┼─────┼─────┼─────┼─────────────┤│1│760,086元 │86年12月4 │年息10.35%│自87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 個以內者,按上開││ │ │日止 │ │利10% ,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 │ │ │ │率20% 計算。 │├─┼─────┼─────┼─────┼─────────────┤│2│276,510元 │87年1月21 │年息10.35%│自87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 個以內者,按上開││ │ │日止 │ │利10% ,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 │ │ │ │率20% 計算。 │├─┼─────┼─────┼─────┼─────────────┤│3 │1,276,333 │86年11月26│年息10.35%│自8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元 │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 個以內者,按上開││ │ │日止 │ │利10% ,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 │ │ │ │率20% 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