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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李昭彥洪榮家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42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享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原告已為其分別墊款美金760,086 元、276,510 元、239,737 元」、「尚餘本金1,276,333 美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原告已為其分別墊款新台幣760,086 元、276,510 元、239,737 元」、「尚餘本金1,276,333新台幣」;另附表「未償金額(美金)」之記載,則應更正為「未償金額(新台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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