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42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享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原告已為其分別墊款美金760,086 元、276,510 元、239,737 元」、「尚餘本金1,276,333 美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原告已為其分別墊款新台幣760,086 元、276,510 元、239,737 元」、「尚餘本金1,276,333新台幣」;另附表「未償金額(美金)」之記載,則應更正為「未償金額(新台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