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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雲
被告
三公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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