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弘富機電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2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編 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40,600元 │├────┴───────────┴────────────┤│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額為40,600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確定為40,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