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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5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584號

聲請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才錐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丁○○
相對人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才錐企業有限公司、丁○○、乙○○共同於民國93年8 月3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巧六淨青草行、林正賜、廖婉里,相對人非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 條規定,相對人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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