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丙○○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尤石成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尤石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尤石成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之配偶尤石成前經本院於94年10 月31 日宣告禁治產,聲請人係其法定監護人,又尤石成名下有因繼承取得之坐落桃源鄉○○段397 地號土地一筆,然該土地長期遭第三人簡高三平、董碧蓉長期占用,並影響自己住處出入,聲請人訴請拆屋還地,竟遭以未能舉證無權占有而駁回,經律師建議移轉第三人以解決目前窘境,因此聲請人欲贈與共同居住之子女乙○美,以徹底解決系爭土地之上開紛爭,就此而言,處分系爭土地可解決上開紛爭,顯為受禁治產人利益而為。㈡又本件符合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成員僅尤金土、賴尤家珍,不足法定5 人,爰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無民法第1131條第1 項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分別為民法第1129條、第1130條及第1132條第1 項所定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旗簡字第15 6號民事判決、相關親屬成員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且與本院依職權調取94年度禁字第218 號卷宗審核相符,堪認本件聲請人以禁治產人尤石成之監護人身分,為召集親屬會議徵詢處分該禁治產人不動產事務,因不足法定人數,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成員等情,應堪予採信,是本件聲請確實符合前揭民法第1132條第2 項規定。
㈡本院審酌禁治產人尤石成現有之親屬會議成員係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尤金土、二親等之同輩血親賴尤家珍,尚缺親屬會議成員三人,而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三人,為禁治產人尤石成之子女,亦係禁治產人尤石成之最近親屬,就禁治產人之財產事宜,衡情應能以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為妥適維護及處理,堪認為親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爰指定甲○○、乙○、乙○芳為禁治產人尤石成之親屬會議成員,與尤金土及賴尤家珍二人,共組親屬會議,研商禁治產人不動產處分事宜。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