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5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584號
- 聲請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才錐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才錐企業有限公司、丁○○、乙○○共同於民國93年8 月3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巧六淨青草行、林正賜、廖婉里,相對人非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 條規定,相對人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