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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70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707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邦紘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邦紘工程有限公司、乙○○、甲○○、丙○○

、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甲○○、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邦紘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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