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抗告人
- 甲○○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之訴訟救助聲請應移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理由
一、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4 日所為97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8年1 月7 日以抗告人未經釋明其無資力,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無從審酌有無勝訴可能為由,駁回其聲請。
二、惟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而言,亦有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1 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抗告人提起上訴後,以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引規定、說明,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裁判,始為適法,本院自為裁判,確有違誤,爰撤銷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