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29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2992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 ○○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號
- 債務人
- 輔鳴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參拾肆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壹角貳分,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