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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70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707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邦紘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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