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7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707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邦紘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