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3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367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翔太企業社
- 相對人
- 陳敏雄
- 相對人
-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太企業社、陳敏雄、甲○○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敏雄、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翔太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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