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367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相 對 人 翔太企業社 相 對 人 陳敏雄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太企業社、陳敏雄、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敏雄、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翔太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