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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36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367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翔太企業社
相對人
陳敏雄
相對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太企業社、陳敏雄、甲○○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敏雄、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翔太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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