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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翔太企業社、陳敏雄、甲○○間請求本票裁定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 被告
    翔太企業社法人陳敏雄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367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相 對 人 翔太企業社 相 對 人 陳敏雄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太企業社、陳敏雄、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敏雄、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翔太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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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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