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淑華即怡勝企業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顏淑華即怡勝企業社 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淑華即怡勝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顏淑華即怡勝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沈淑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