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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顏淑華即怡勝企業社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85年8 月6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000,000 元整,借款期間15年,自民國85年8 月6 日起至民國100年8 月16日止,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經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民國86年9 月6 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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