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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堂清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黃水鎮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如鵑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育麒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理人
謝洺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悉達
代理人
黃晟豪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佳芬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理人
許紜蓁
債權人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劉振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游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堂清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蔡秋聰律師、住高雄市鼓山區○○○○路39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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