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堂清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黃水鎮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李如鵑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代理人
- 劉育麒
- 債權人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代理人
- 楊景鈞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代理人
- 謝洺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培華
- 債權人
-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悉達
- 代理人
- 黃晟豪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吳佳芬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和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源
- 代理人
- 許紜蓁
- 債權人
-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芳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代理人
- 游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堂清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蔡秋聰律師、住高雄市鼓山區○○○○路39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