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800號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玖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邀同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週轉金新臺幣500 萬,自97年12月3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按本行公告基準利率加3 碼。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8年6 月3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