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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3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6336號

債權人
台旭環境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之1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元,㈡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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