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6336號債 權 人 台旭環境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元,㈡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