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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
    台旭環境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1甲○○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6336號債 權 人 台旭環境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元,㈡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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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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