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69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楠梓惠利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路58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