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陳金香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任職於金富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平均為新台幣13,873元,確有固定收入,亦有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金富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證明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每月一期,每期清償8,000 元,共分八年96期清償,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2,007,289 元計算,清償比例約為38.26%。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且債務人之女每月收入亦足以支應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具備謀生能力,無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如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9,829 元為計算標準,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權人,且願延長清償年限,以提高還款成數,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000元 │ │2.每1 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8.26%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007,289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68,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額 │ ├──┼────────────┼────────┼───────┤ │ 1 │ 台灣土地銀行(股) │ 68,126 │ 271 │ ├──┼────────────┼────────┼───────┤ │ 2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64,499 │ 257 │ ├──┼────────────┼────────┼───────┤ │ 3 │ 萬泰商業銀行(股) │ 344,274 │ 1,372 │ ├──┼────────────┼────────┼───────┤ │ 4 │ 良京實業(股) │ 97,794 │ 390 │ ├──┼────────────┼────────┼───────┤ │ 5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345,785 │ 1,378 │ ├──┼────────────┼────────┼───────┤ │ 6 │ 聯邦商業銀行(股) │ 36,546 │ 146 │ ├──┼────────────┼────────┼───────┤ │ │ 7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 62,598 │ 249 │ ├──┼────────────┼────────┼───────┤ │ 8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46,948 │ 187 │ ├──┼────────────┼────────┼───────┤ │ 9 │ 安泰商業銀行(股) │ 194,921 │ 777 │ ├──┼────────────┼────────┼───────┤ │ 10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722,547 │ 2,880 │ ├──┼────────────┼────────┼───────┤ │ 11 │ 勞工保險局 │ 23,251 │ 93 │ ├──┼────────────┼────────┼───────┤ │ │ 合 計 │ 2,007,289 │ 8,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