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碧霞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裁定自98年8 月24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擔任第三人吳素卿之家管工作,陳報每月之薪資所得約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債務人名下有五筆投資等情,業據其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僱主所提供之薪資證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5,000 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480,000元,清償成數為25.54%,於每月20日前依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之總收入15,000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5,000 元後,每月僅剩10,0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11,309元,則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數額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故其陳報之必要支出應屬合理。至債務人名下固有五筆投資,惟其總值至多僅47,070元,且經查最大筆投資之智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250元),並非屬上市上櫃公司,而有變價不易之問題。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每月5,000 元償還各債權人,並提出第三人吳碧雪擔任其更生方案之履行保證人,核其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