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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9號

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淑嵐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406 號裁定自98年10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扶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及98年度薪資所得分為新台幣(下同)229,968 元及268,100 元,平均每月為20,753元,名下有一位於高雄縣大寮鄉翁園村之土地一筆及座落其上之建物一棟等情,業有97及98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三階段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9,296 元,第二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10,471元,第三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11,907 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約為1,047,511 元,清償成數為56.84%,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最近二年度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0,753元,於扣除上開第一階段之還款金額9,296 元後,每月僅剩11,457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分為81年7 月、84年4 月生),並陳報扶養費共為2,611 元,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與扶養親屬免稅額每月約為6,833 元,則二者總和為16,662元(9829+6833 ×2 ÷2),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數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且聲請人於二名子女成年後,再陸續提高每期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有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至聲請人前揭不動產前經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52295 號執行事件定第一拍底價為178 萬元,亦經公告在案,是可依此經鑑價後之價格認定前揭不動產之價值,復依確定之債權表有優先權之債權額為1,453,046 元,因此前揭不動產之殘值約為326,954 元,則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即已顯逾其財產總值,故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之清償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8 年清償額│├────┼─────┼────┼────┼────┼────┼─────┤│台北富邦│30027 │1.63% │151 │171 │194 │17071 │├────┼─────┼────┼────┼────┼────┼─────┤│國泰世華│315807 │17.14% │1593 │1794 │2040 │179475 │├────┼─────┼────┼────┼────┼────┼─────┤│兆豐商銀│69335 │3.76% │350 │394 │448 │39418 │├────┼─────┼────┼────┼────┼────┼─────┤│匯豐銀行│112329 │6.09% │567 │638 │726 │63859 │├────┼─────┼────┼────┼────┼────┼─────┤│板信銀行│83678 │4.54% │422 │475 │540 │47518 │├────┼─────┼────┼────┼────┼────┼─────┤│中國信託│514128 │27.9% │2593 │2921 │3322 │292229 │├────┼─────┼────┼────┼────┼────┼─────┤│新光銀行│83539 │4.53% │421 │475 │540 │47499 │├────┼─────┼────┼────┼────┼────┼─────┤│玉山銀行│58008 │3.15% │293 │330 │375 │33002 │├────┼─────┼────┼────┼────┼────┼─────┤│永豐銀行│134696 │7.31% │679 │765 │870 │76531 │├────┼─────┼────┼────┼────┼────┼─────┤│遠東銀行│83198 │4.51% │420 │473 │538 │47326 │├────┼─────┼────┼────┼────┼────┼─────┤│台新銀行│253656 │13.76% │1279 │1441 │1639 │144168 │├────┼─────┼────┼────┼────┼────┼─────┤│聯邦銀行│104636 │5.68% │528 │594 │675 │59415 │├────┼─────┼────┼────┼────┼────┼─────┤│債權總額│1,843,037 │清償總額│9296 │10471 │11907 │1,047,511 │├────┼─────┴────┴────┴────┴────┴─────┤│清償成數│約56.84%(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100年1月開始履行設算) │ │ │├────┼───────────────────────────────┤│備註 │1.第一階段:裁定確定次月至101年7月(約19期) │ ││ │2.第二階段:101年8月至104年4月(約32期) │ ││ │3.第四階段:104年5月至合計滿96期為止(約45期)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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