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堂清、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水鎮、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如鵑、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育麒、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景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洺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黃晟豪、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佳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紜蓁、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游宏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堂清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黃水鎮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如鵑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劉育麒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謝洺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悉達 代 理 人 黃晟豪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佳芬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劉振芳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游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堂清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蔡秋聰律師、住高雄市鼓山區○○○○路39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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