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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
    王堂清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水鎮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如鵑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育麒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景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洺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黃晟豪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佳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紜蓁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游宏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堂清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黃水鎮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如鵑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劉育麒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謝洺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悉達 代 理 人 黃晟豪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佳芬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劉振芳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游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堂清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蔡秋聰律師、住高雄市鼓山區○○○○路39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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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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