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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4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456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永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永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債務人永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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