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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蔡慶年、蘇樂明、梁培華、汪國華、麥侃哲、洪信德、韓傑輔、麥克迪諾馬、王裕南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旺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戴碧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士銘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政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曾綉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綉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高旺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戴碧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莊政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30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其財產僅有座落高雄縣茄萣鄉○○段524 、524-57土地2 筆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縣茄萣鄉○○路73巷10號房屋一棟,債務人所有之上述財產業經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958號強制執行事件以新台幣1,111,000 元拍賣終結,並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不足額受償完畢。又債務人配偶名下僅持有高雄縣茄萣鄉嘉定村562 號房屋及嘉定村10鄰港口路13巷2 號房屋各三分之一應有部分,且分別係自民國57年、59年變更稅籍資料迄今,以債務人配偶名下財產僅係持分所有且屋齡老舊觀之,其財產價值應當所剩無幾且變賣不易,從而債務人對其配偶當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行使,是本件債務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變價,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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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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