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609號

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609號

聲請人
劉添錫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係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166 條第1項第3 款所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係臺北縣新莊市○○路323 之6 號4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60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