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5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3548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94年5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94年5 月9 日起至95年5 月9 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6 月22日止累計90,864元正未給付,其中49,949元為本金;37,911元為利息;3,00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3548 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甲○○│99年6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49949 ││││計算之利息。 │││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54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