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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8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6803號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永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㈠緣債務人永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甲○○、乙○○連帶保證人於95年8 月4 日為向聲請人申請貸款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借款期間為4 年,即自94年05月26日起至98年05月26日止。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公告基準利率3.27% 加2.88 碼(每碼0. 25%) 計為年利率3.99% ;嗣後隨本行公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本行並得每三月依當時「企業金融基準利率加碼標準」檢討調整加碼數後,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以上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借據乙紙(證一)交與聲請人收執。

㈡詎99年8 月12日日收到鈞院99年7 月31日雄院高99司執強字第30603 號第一次拍賣通知函,第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永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名下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依雙方所立之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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