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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6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7648號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盈龍祥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捌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盈龍祥漁業股份有份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民國99年1月7日邀同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期限3年,自民國99年1月8日起至民國102 年1 月8 日止,並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03% 加1.77% 計算,計為年利率2.8%,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利率為2.86%,嗣債務人於99年7 月6 日申請寬緩本金,自民國99年6 月8 日起至民國99年12月7 日止,該延緩期屆滿後,及自99年12月8 日起,繼續照約定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已業經票據交換通報拒絕往來,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2,598,229 元,並自民國99年9 月8 日起即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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