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9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953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李村龍
債務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嘉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前列四人共同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劉百合
債務人
債務人
黃劉百合
債務人
PERPETUAL.
法定代理人
SHAWN CHA.
債務人
張黃淑惠
債務人
黃陳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SHAWN CHANDRAKA, RAMPERSAD居留證影本及在台居所地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