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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9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2953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李村龍
債務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嘉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前列四人共同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劉百合
債務人
債務人
PERPETUAL.
法定代理人
SHAWN CHA.
債務人
張黃淑惠
債務人
黃陳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玖拾叁萬零捌佰捌拾陸元貳角貳分,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PERPETUAL SHIPPING LOGISTIC LTD.、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美金壹拾肆萬叁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八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均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美金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八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均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嘉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美金壹拾伍萬叁仟零壹拾元伍角,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八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均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翔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鴻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劉百合、PERPETUAL SHIPPING LOGISTIC LTD.、張黃淑惠、黃陳密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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