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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債務人
乙○○○○○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己○○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庚○○
債務人
債務人
戊○○
債務人
海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務人
煌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一、㈠債務人煌佳企業有限公司、庚○○、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五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甲○○○○○○○ (PRIVATE) LTD.、庚○○、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乙○○○○○ ○○○○ ○○○○○ ○○○○ ○○○○庚○○、己○○、戊○○、海宏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等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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