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乙○○○○○ ○○.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己○○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庚○○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戊○○
- 債務人
- 海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債務人
- 煌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一、㈠債務人煌佳企業有限公司、庚○○、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五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甲○○○○○○○ (PRIVATE) LTD.、庚○○、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乙○○○○○ ○○○○ ○○○○○ ○○○○ ○○○○庚○○、己○○、戊○○、海宏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等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