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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0號

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雅惠
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567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復經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287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5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查聲請人住高雄市,於民國(下同)98年間與配偶離婚,除需扶養居住於高雄市,現年13歲之未成年子女1 人外,另與兄弟姐妹2 人共同撫養現因中風癱瘓而無工作能力之父。而聲請人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襄理,每月有固定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8,359元外(99年度1 月至5 月之均數,其中已包含非經常性給與之業務獎金),名下雖有座落於屏東縣內埔鄉○○段887地號及其上同段534建號之不動產,惟該不動產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540,000 元,尚積欠抵押權債務計415,134 元,並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6362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鑑價後,以410,000 元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中,足見該不動產經扣除抵押債權後,已無殘值,且得預估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後之不足額應為5,134 元,另尚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人計6,635,580 元,此分別有聲請人及子女之戶籍謄本、扶養費用負擔約定書、薪資條、職務證明書、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第一次拍賣公告、債權表等附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3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52,206元,清償期間8 年,合計清償1,670,592 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後,僅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同意)、永豐商業銀行(因逾期確答而視為同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含友邦信用卡公司)(因未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永盛資產管理公司(因未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新光商業銀行(因未為確答而視為同意)等5 人同意,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而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1,309元,聲請人每月除須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11,309元外,尚需撫養現年僅13歲之未成年子女1人,每月需支出扶養費用之半數即5,655 元(11309/2 )。另聲請人提出看護費用分攤表,主張需與兄弟姐妹二人共同扶養現居住於高雄市,已癱瘓而無工作能力之父,每月須支出扶養暨看護費用6,500 元,經查聲請人之父現年66 歲 ,名下並無資產,每月受有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4,000 元及國民年金給付206 元,此分別有聲請人之父戶籍謄本、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度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資料歸屬清單、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每月為其父所須支出之扶養費用即為5,098 元(0000-0000/3 ),合計聲請人每月所須最低生活費用即須22,062元(11309+11309/2+5098)。

㈢以聲請人每月約38,359元之固定收入,提出以每3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52,206元,平均每月17,402元清償債務,衡情即須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個人最低生活標準外更縮衣節食,樽節開支,始能履行該更生方案,足見聲請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再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諒係一時輕忽,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所致,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進而維護聲請人基本人性尊嚴之立法旨意,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復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8,000元。                                    │
│2.每3 個月為一期,每期於當年度之3 月、6 月、9 月、12月之10日給付予各│
│  債權人。債務人亦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以書面向最│
│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後,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
│  業。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當年度起,分8年,共3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5.18%。                                                │
│5.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10,000元。                     │
│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6,635,580元。                   │
│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670,592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52,684           │4,348           │
│    │公司                    │                  │                │
├──┼────────────┼─────────┼────────┤
│ 2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2,204           │961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7,825            │455             │
│    │公司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0,242           │1,811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3,573         │9,155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52,239           │5,918           │
│    │公司(原友邦信用卡公司)│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50,746           │3,546           │
│    │公司                    │                  │                │
├──┼────────────┼─────────┼────────┤
│ 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3,108           │1,913           │
├──┼────────────┼─────────┼────────┤
│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50,859           │1,187           │
│    │公司                    │                  │                │
├──┼────────────┼─────────┼────────┤
│10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45           │1,594           │
├──┼────────────┼─────────┼────────┤
│11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504,995           │3,973           │
├──┼────────────┼─────────┼────────┤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9,951           │1,652           │
├──┼────────────┼─────────┼────────┤
│13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134             │40              │
├──┼────────────┼─────────┼────────┤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61,467           │5,991           │
│    │公司                    │                  │                │
├──┼────────────┼─────────┼────────┤
│1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121,183           │953             │
│    │有限公司                │                  │                │
├──┼────────────┼─────────┼────────┤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69,218           │1,331           │
│    │公司                    │                  │                │
├──┼────────────┼─────────┼────────┤
│17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74,599           │3,734           │
│    │公司                    │                  │                │
├──┼────────────┼─────────┼────────┤
│1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15,152           │2,479           │
│    │公司                    │                  │                │
├──┼────────────┼─────────┼────────┤
│19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147,856           │1,163           │
│    │公司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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