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曾綉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高旺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代理人
- 戴碧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培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劉士銘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侃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傑輔
- 代理人
- 莊政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克迪諾馬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30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其財產僅有座落高雄縣茄萣鄉○○段524 、524-57土地2 筆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縣茄萣鄉○○路73巷10號房屋一棟,債務人所有之上述財產業經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958號強制執行事件以新台幣1,111,000 元拍賣終結,並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不足額受償完畢。又債務人配偶名下僅持有高雄縣茄萣鄉嘉定村562 號房屋及嘉定村10鄰港口路13巷2 號房屋各三分之一應有部分,且分別係自民國57年、59年變更稅籍資料迄今,以債務人配偶名下財產僅係持分所有且屋齡老舊觀之,其財產價值應當所剩無幾且變賣不易,從而債務人對其配偶當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行使,是本件債務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變價,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