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6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609號
- 聲請人
- 劉添錫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係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166 條第1項第3 款所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係臺北縣新莊市○○路323 之6 號4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