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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8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83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丁○○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生活困難,實無能力支付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其為低收入戶,生活困難等情,並檢附其名下帳戶之存款餘額證明單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於96、97年度均無任何所得,98年度則有所得新台幣(下同)37,784元,其名下雖有土地4 筆,惟價值僅125,622元,再經本院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德智郵局之結果,其存款僅餘19,626元,則聲請人稱其並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撤銷贈與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補字第1059號卷宗查核屬實,且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被告丙○○之財產資料等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8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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