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83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丁○○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生活困難,實無能力支付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其為低收入戶,生活困難等情,並檢附其名下帳戶之存款餘額證明單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於96、97年度均無任何所得,98年度則有所得新台幣(下同)37,784元,其名下雖有土地4 筆,惟價值僅125,622元,再經本院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德智郵局之結果,其存款僅餘19,626元,則聲請人稱其並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撤銷贈與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補字第1059號卷宗查核屬實,且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被告丙○○之財產資料等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