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三О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三О一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高所坤戒勒字第四三三○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