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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五八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周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五八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販賣猥褻影像錄影帶,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色情光碟壹拾柒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色情光碟片一十七片係猥褻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V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周志賢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五八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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