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鄭淑萍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371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