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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59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量
訴訟代理人
郭俊麟

      黃琮暉

      陳惠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

就業服務中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

庭民國102 年1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59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