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5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量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麟
黃琮暉
陳惠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
就業服務中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
庭民國102 年1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