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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7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鳳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763號

上訴人
劉自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雄小字第763 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76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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