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122號
- 原告
- 洪珮慈
- 被告
- 陳陸峯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居住於高雄市金品大樓(下稱系爭大樓),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號5 樓之5 (下稱系爭5樓房屋),被告與其子女則於民國101 年9 月間搬入同棟大樓6 樓之5 (下稱系爭6 樓房屋),兩造為上下樓層鄰居。惟被告自搬入系爭大樓後,時常於屋內製造噪音,干擾伊生活安寧,其製造聲響之時間不定,尤其於深夜時分更形明顯,嚴重影響伊之生活作息及睡眠。被告所製造之聲響多為沖水、敲打、撞擊、甩門、搬動室內桌椅之聲響、或丟擲重物在地板上之噪音,其製造噪音之時間、頻率斷斷續續,伊經常於深夜熟睡之際,聽到樓上發出移動物品或有重物碰擊地上之聲響,造成伊無法入眠而飽受失眠之苦。被告於其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已侵害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伊更因此引發失眠、頭痛、暈眩、精神衰弱、疲乏及噁心等機能性狀況,必須經常注射及服用藥物,精神上痛苦不堪,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否認於深夜製造噪音乙事,且原告於伊入住系爭6 樓房屋之前,即已對前任房客提出製造噪音之申訴及通報,伊於101 年9 月25日方搬入系爭房屋內,翌日原告即反映伊製造噪音云云,伊因不堪原告再三指摘,遂自行搬至系爭大樓9 樓居住,原告仍指稱伊製造噪音,顯見純係原告個人主觀上對於環境聲響過於敏銳之緣故。且兩造所住社區共有12層,既在戶數眾多之公寓大廈內,各家難免有生活上之聲響傳入上下左右鄰間,縱原告有於系爭5 樓房屋內聽聞聲響,甚至錄影存證,不但無法證明為被告所發出,亦實未能證明該錄製之聲響分貝為何,是否超過常人可得容忍之範圍,何能遽向被告求償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可資參照。然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是以本身居住安寧受到嚴重侵害,而執指他人應為賠償者,對於噪音之來源、並其情為常人所無法容忍等有利於己事項,俱須先為舉證,始為適法。
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藥袋及醫療費用收據、瑞隆內兒耳鼻喉科藥袋及醫療費用收據、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惟為被告否認,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對於被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1.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於101 年9 月之後錄製較大聲響即如附表所示時間之錄影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則如附表之勘驗結果欄所示,而原告堅稱上揭勘驗之聲響均為被告所製造,未經人為調整,純係現場所聽聞之聲響等語,然該錄音錄影光碟僅能證明在如附表所示期間內有如勘驗結果欄所示之聲響,所錄聲音無法判斷確係被告刻意敲擊所產生,亦無法認定被告就系爭6 樓房屋有不正常之使用。再原告提供之錄影畫面或貼近牆壁壁面,或持往拍攝浴室內之排水孔,實無法判斷其所錄聲音之實際音量大小是否達到一般人社會生活所不能容忍之程度。復參以偶發之物品掉落聲音尚屬一般生活正常範圍,且原告所提資料為其在家中自行錄製及紀錄,亦非環保檢測單位對系爭6 樓房屋之實測資料,是上開錄影檔案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如原告所述任意產生噪音達到一般人社會生活所不能容忍程度之情形。
2.次者,一般公寓或大樓式之集合住宅,非現時標榜隔音之豪宅可比,居住者眾多,壁間復又相連,某戶於生活上所發出之聲響,莫有不傳入他戶者,且其聲導,又非僅限下層之住戶,左右上方,甚或距離數層之遙,均仍可能聽聞,況噪音是否惱人,亦隨每人體質、作息、家戶人數而有異。被告於遷移至系爭大樓9 樓後,原告持續受噪音所苦乙情,為原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18 頁),則查系爭大樓地上層有12層,自第4 層起為一般住家,每層樓約有8 至12戶,總共有93戶,系爭5 樓房屋位於系爭大樓邊間等情,業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函覆明確,有該局102 年8 月10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暨平面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6 頁),是系爭大樓既有近百戶之住家,被告遷往9 樓住居後,原告仍聽到樓上傳來敲擊聲響,顯見系爭大樓所使用之建材,並無加強隔絕音效之功用,則系爭5 樓房屋出現之他戶聲響,是否必由被告所住之系爭6 樓房屋所發出,而排除其他住戶之嫌疑,實亦堪疑。
3.另原告主張曾於101 年11月29日因失眠、情緒焦慮至凱旋醫院就診,並曾向看診醫生抱怨近日因樓上製造噪音,已經忍了兩個月的不舒服等情,固據其提出上開凱旋醫院藥袋及就診收據為證,並有凱旋醫院102 年7 月5 日高市凱醫成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其函附之病歷在卷可考,惟上揭原告就診紀錄及病歷資料僅能證明原告就診時主訴之症狀,而該病歷既僅記載原告一方之陳述,尚難以此逕認被告有製造聲響之侵權行為。原告復主張曾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告發被告於101 年9 月、10月間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經三民第一分局調查後認罪證明確,依法處罰鍰1,500 元,足見被告確實於系爭6 樓房屋內製造噪音,影響原告安寧乙情,固據本院向三民第一分局調閱上開被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等資料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47至68頁),惟被告之所以未對該處分聲明異議,業經其自承係因不諳法律所致等語在卷,況受處分人不願意聲明異議本就有諸多動機考量,例如聲明異議後可能支出之程序成本、維持相鄰關係和睦等等,而願意在容許範圍內為退讓,從而,亦難僅憑三民第一分局上開處分逕以推論被告於上開期間有製造噪音影響原告之侵權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該聲響、頻率已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之程度,亦未證明確係被告所為,尚無從認定被告有於系爭6 樓房屋製造逾越日常生活程度、足致一般人無法忍受之噪音,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時 間│ 檔案名稱 │ 秒數 │畫面│勘驗結果 │ │ │(原告陳述)│ │ │ │ │ ├──┼──────┼─────┼───┼──┼─────────┤ │第2 │101 年10月27│P0000000AV│00:04 │大都│(未攝錄時間) │ │片光│日凌晨6 時許│I (計6 分│00:13 │全黑│1.左列秒數處多有類│ │碟 │ │5秒 ) │00:18 │ │ 似塑膠瓶掉落或敲│ │ │ │ │00:27 │ │ 打地板之聲音。 │ │ │ │ │00:28 │ │2.於02:16 秒處,有│ │ │ │ │00:31 │ │ 一名女子聲音欲請│ │ │ │ │00:36 │ │ 管理員上來處理。│ │ │ │ │00:38 │ │3.36秒、38秒、1 分│ │ │ │ │00:47 │ │ 20秒、3 分2 秒及│ │ │ │ │01:02 │ │ 48秒號處有較大聲│ │ │ │ │01:20 │ │ 響或間續之空罐敲│ │ │ │ │01:41 │ │ 打聲。 │ │ │ │ │01:55 │ │ │ │ │ │ │03:02 │ │ │ │ │ │ │03:18 │ │ │ │ │ │ │03:43 │ │ │ │ │ │ │03:48 │ │ │ │ │ │ │04:30 │ │ │ │ │ │ ├───┼──┼─────────┤ │ │ │ │05:05 │同上│(未攝錄時間) │ │ │ │ │06:05 │ │左列秒數處有流水聲│ │ │ │ │ │ │,似偶有塑膠空罐敲│ │ │ │ │ │ │打聲。 │ │ ├──────┼─────┼───┼──┼─────────┤ │ │101 年10月29│P0000000AV│00:00 │同上│(未攝錄時間) │ │ │日凌晨6 時許│I(46秒) │00:25 │ │1.左列秒數有敲擊聲│ │ │ │ │00:41 │ │ ,21秒至27秒間有│ │ │ │ │ │ │ 車輛經過聲音。 │ │ │ │ │ │ │2.0 秒、41秒處有重│ │ │ │ │ │ │ 擊聲。 │ ├──┼──────┼─────┼───┼──┼─────────┤ │第3 │101 年11月20│P0000000AV│01:03 │房間│(未攝錄時間) │ │片光│日凌晨6 時10│I (計4 分│01:15 │四處│1.左列秒數處各有1 │ │碟 │分許 │1秒 ) │ │ │ 聲響。 │ │ │ │ │ │ │2.49秒、2 分49秒處│ │ │ │ │ │ │ 有車輛經過之聲。│ │ │ ├─────┼───┼──┼─────────┤ │ │ │P0000000AV│00:11 │住處│(有攝錄時間03:05 │ │ │ │I (計5 分│00:13 │四週│秒處,電視上面顯示│ │ │ │20秒 ) │01:25 │ │的時間為11月20日星│ │ │ │ │01:53 │ │期二凌晨6 點10分)│ │ │ │ │04:59 │ │1.左列秒數處有聲響│ │ │ │ │05:03 │ │ 。 │ │ │ │ │ │ │2.11秒、13秒、4分5│ │ │ │ │ │ │ 9 秒及5 分3 秒有│ │ │ │ │ │ │ 較大聲響。 │ ├──┼──────┼─────┼───┼──┼─────────┤ │第4 │101 年11月29│P0000000AV│00:03 │同上│(有攝錄時間) │ │片光│日凌晨6 時10│I (計9 分│00:04 │ │左列秒數處多有較大│ │碟 │分許 │43秒 ) │00:30 │ │敲擊聲響。 │ │ │ │ │00:33 │ │ │ │ │ │ │02:53 │ │ │ │ │ │ │02:57 │ │ │ │ │ │ │03:37 │ │ │ │ │ │ │03:40 │ │ │ │ │ │ │04:28 │ │ │ │ │ │ │04:30 │ │ │ │ │ │ │05:52 │ │ │ │ │ │ │05:54 │ │ │ │ │ │ │08:42 │ │ │ │ │ │ │08:56 │ │ │ │ ├──────┼─────┼───┼──┼─────────┤ │ │101 年12月8 │P0000000AV│01:12 │同上│(有攝錄時間12月8 │ │ │日凌晨3 時至│I (計3 分│01:39 │ │日星期六凌晨4 點41│ │ │6 時許 │24秒) │01:45 │ │分) │ │ │ │ │03:12 │ │1.左列秒數處均有敲│ │ │ │ │03:21 │ │ 擊聲響。 │ │ │ │ │ │ │2.1分39秒、1分45秒│ │ │ │ │ │ │ 有較大敲擊聲或重│ │ │ │ │ │ │ 物墜落聲。 │ │ │ │ │ │ │3.3 分8 秒時行至樓│ │ │ │ │ │ │ 梯間攝錄,惟僅得│ │ │ │ │ │ │ 辨別腳步聲響。 │ │ ├──────┼─────┼───┼──┼─────────┤ │ │101 年12月11│P0000000AV│03:56 │房間│(有攝錄時間,為電│ │ │日凌晨6 時許│I (計17分│05:07 │天花│視上顯示時間12月11│ │ │ │20秒) │05:31 │板四│日星期二6 點37 分 │ │ │ │ │05:44 │週及│01:08 秒數處) │ │ │ │ │05:59 │排水│1.左列秒數處均有敲│ │ │ │ │06:17 │孔 │ 擊聲響。 │ │ │ │ │06:51 │ │2.3 分56秒、5 分59│ │ │ │ │06:57 │ │ 秒、6 分57秒、12│ │ │ │ │07:54 │ │ 分22秒、12分33秒│ │ │ │ │08:00 │ │ 處有較明顯之聲響│ │ │ │ │08:02 │ │ 。 │ │ │ │ │08:22 │ │3.7 分54秒到排水孔│ │ │ │ │08:31 │ │ 拍攝,都有聽到連│ │ │ │ │12:22 │ │ 續聲響,到9 分時│ │ │ │ │12:30 │ │ 結束。 │ │ │ │ │12:33 │ │4.12分22秒之後鏡頭│ │ │ │ │13:11 │ │ 拍攝排水孔,亦聽│ │ │ │ │15:49 │ │ 到連續聲響,到13│ │ │ │ │16:00 │ │ 分20秒結束。 │ │ │ │ │16:22 │ │ │ │ │ │ │16:23 │ │ │ │ │ │ │16:49 │ │ │ │ │ │ │17:10 │ │ │ │ │ │ ├───┼──┼─────────┤ │ │ │ │08:30 │排水│(有攝錄時間01:08 │ │ │ │ │08:50 │孔 │秒數處) │ │ │ │ │09:55 │ │左列秒數處有較大之│ │ │ │ │10:35 │ │流水聲響。 │ │ │ │ │12:40 │ │ │ │ │ │ │13:1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