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4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44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劉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雄小字第44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