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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聲字第7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悅璇姚怡菁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聲字第7號

聲請人
郭秀琴
代理人
楊吉弘
相對人
楊美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雄簡字第139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迴避。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是若僅憑當事人主觀上對法官法庭活動之感受所為臆測,或不滿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尚難認於客觀情狀上,有前揭規定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亦即受命法官於法庭中進行訴訟程序之繁簡或曉諭闡明法律關係之盡責與否,乃其指揮訴訟是否得宜之問題,不得遽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當事人主張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139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國102 年11月27日之前一庭大約是102 年10月7 日之前,庭上法官及相對人都異口同聲說看不懂聲請人之訴訟答辯文,其審判之過程對聲請人明顯不利,對相對人是有利的,如此不公平之審判還要審嗎?102 年11月27日庭上,法官失去理智,聲請人很有禮貌的小心、細聲回答庭上的問題,但庭上法官卻厲聲、大聲斥責聲請人,主要要使聲請人失去尊嚴、失去理智,打亂聲請人之答辯情緒。法官高考及格如何看不懂聲請人的訴訟文件,很有可能法官及相對人有某種關係、有不法之關係?這樣的法官適合再審理本案嗎?為此,聲請承審法官迴避該案之審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所舉之事由,均係指稱承審法官之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態度欠佳等原因,經核均屬承審法官對於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範疇,並未涉及承審法官對本件訟爭事件是否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間有親交嫌怨等其他情形於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裁判等情,尚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本院依職權聽取前揭訴訟於102 年9 月11日、102 年11月27日之開庭錄音紀綠,承審法官於審理過程中係對聲請人為答辯聲明及要旨之曉諭及闡明,語氣平和,並無聲請人所稱厲聲、大聲斥責聲請人之情事,客觀上自難認承審法官有何偏頗之情,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其僅執前揭事由,主觀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自嫌乏據,其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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