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5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