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8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20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謝永寶及黃勝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永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674 元,應徵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