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良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大榮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