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8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878號
- 原告
- 萬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自立
- 被告
- 鄭天儀
- 訴訟代理人
- 陳瑩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年5 月13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折合,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